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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被大风吹来的纠纷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6-10-09 08:48

日前,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来,今年5月的一天,未满16周岁的小轩独自驾驶电动两轮车在道路上正常通行。事发路段的停车位内,停放着李某某名下的小轿车。当天风力较大,覆盖车身的车衣被大风掀起脱落,在空中飘动的车衣恰好刮到途经此处的电动车。突如其来的异物干扰让小轩躲闪不及,车辆失控,小轩摔倒受伤。

接到报警后,公安交管部门赶到现场勘查取证。经调查,交管部门认定车衣脱落的直接诱因是大风天气,现有证据不足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规则划分事故责任。

为索要赔偿,小轩的家属将车主李某某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巨野县人民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李某某作为车衣的管理义务人,未尽妥善管护职责,车衣脱落致人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车主李某某提出,事发时小轩尚未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相关道路通行法律规定,少年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相关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

保险公司答辩称,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静止停放状态,车辆没有发生行驶、倒车、碰撞等交通行为。造成伤者受伤的物品,是独立于车体之外的车衣,并非机动车本身。本次损害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畴之内,因此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首要分歧点,便是静止车辆车衣脱落伤人,到底算不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问题直接决定后续的赔偿路径。办案法官李光浩解释,伤害产生的根源,是车主加装的车衣脱落飘移,属于搁置物管护瑕疵带来的风险,而非机动车上路运行产生的道路交通风险。案件不满足交通事故法定构成要件,不能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审理,案由最终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第二个核心争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家属和车主都认为车辆投了保险,损失就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坚持拒赔。李光浩进一步阐释,伤人的车衣是车主自行购置加装的防护用品,既不是车辆原厂部件,也不属于车载货物,属于独立搁置物。据此,法院认定该损害不在机动车保险保障风险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责任。

第三个争议聚焦两点:大风天气能不能成为车主的免责理由?未成年骑手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车主认为车衣脱落是大风导致,属于意外,自己不该担责。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车主李某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对车衣采取牢固固定措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因此大风天气不能直接免除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受害少年一方同样存在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小轩事发时未满16周岁,骑电动两轮车上路,违反非机动车通行法规。此外,其监护人明知孩子未到法定骑行年龄,放任未成年人独自骑车上路,没有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监护职责缺位,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在厘清案件定性之后,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逐一审查,精准划分责任比例,最终判定:车主李某某一方与小轩一方,对本次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并按比例分担各项损失。

通讯员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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